从一起继承公证看扬州市公证处精细化服务

日期:2015-08-26 浏览次数:

精细化公证服务可以从公证机构、公证人和公证当事人两个层面加以把握。从公证机构、公证人的层面上看,精细化公证服务是一种意识,表现在公证实践中,做事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严谨细致、注重细节。也就是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做好精细化,使为公证当事人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成为公证人的“习惯动作”和“潜意识”行为。从公证当事人层面来讲,就是通过精细化的公证法律服务,因公证机构、公证人的业务精细精、态度细,能使其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享受到专业的、贴切的、人性的服务,从而在当事人心中产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认可。

陈先生于二一四年二月来到扬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陈先生的父亲陈甲在陈先生的母亲朱甲去世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因陈甲去世,陈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根据陈先生出具的陈甲朱甲的死亡证明、陈先生单位出具的陈甲的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陈甲的未再婚证明、陈先生的爷爷奶奶即陈甲的父母的死亡证明,我处受理了该项公证。通过审查上述证明材料与对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交流得知,陈甲朱甲是原配夫妻,共生有五个子女,除了陈先生外,还有陈乙、陈丙、陈丁、陈戊四个子女。其余四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陈甲的房产。

受理完成后,我处派人核查陈甲的档案。通过陈甲一九五二年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和一九五七年填写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发现了两个疑点:(一)陈甲的确实有五个子女,但是,其中两个子女陈丙、陈丁的名字有出入,同音不同字;(二)档案中还反映出陈甲有个侄女陈某是残疾人,依靠陈甲抚养。

针对疑点(一)我处首先找到当事人了解情况,为何陈丙、陈丁的名字有出入,是曾用名还是另有其人。陈丙、陈丁分别来我处做了谈话笔录,两人解释说,几十年前户籍制度不规范,档案填写人员也不严谨,就出现了同音不同字的现象。依照公证员的经验,这种情况在五六十年代时有发生,两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但是出于谨慎细致的精细化公证考虑,我处还是核查了陈丙、陈丁以及陈乙的档案。通过核查发现,陈丙、陈丁确实使用过其他名字,排除了这一疑点。

针对疑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陈甲的档案中记载,侄女陈某依靠其抚养,再加上陈某是残疾人,很有可能没有生活来源。如果真如此,陈某依法应分得适当遗产,如何分,分多少,可能就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了。承办公证员找到陈甲的侄女陈某做了谈话笔录。陈某否认了与陈甲形成了抚养关系,声称自己只是依靠祖母即陈甲的母亲抚养,而陈甲的母亲又随陈甲生活,所以陈甲的档案才这样写的。陈某与陈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再加上陈某后来找到了工作,现在退休,领取退休工资作为其生活来源。按照法律规定,陈某没有权利继承伯父陈甲的遗产。

        至此,为了一起看似简单的继承公证,我处公证员补充做了三次谈话笔录,跑了三个地方核查了四个人的人事档案,绝不放过每一个疑点,真正做到了精细化公证。陈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都为扬州公证处公证员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所折服,连声赞扬公证员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