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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5-08-26 浏览次数:
扬律协〔2015〕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市直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的管理与考核,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经扬州市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将《扬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扬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扬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实习考核由扬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实施实习考核工作。考委会主任由市律协负责人担任,考委会成员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律协副会长、市律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实习考核对象为在律师事务所取得实习证满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二)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认同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三)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五)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
(六)市律协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三条 实习考核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情况进行抽查了解,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面试考核时,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到场,就实习人员实习情况、接受指导实习情况接受询问。该指导律师因故不能到场的,经书面请假由秘书处同意后,可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本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以下考核材料,县(市、区)律所由所属律工委收集后统一报送: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申请书》;
2、《实习鉴定书》;
3、《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鉴定表》;
4、《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工作日志》;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6、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7、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8、全程参与办理并装订归档的诉讼案件卷宗2本;
9、参与办理1起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工作卷宗或台账;
10、实习人员参加5次庭审(仲裁)活动记录的笔录;
11、实习人员参与调查取证活动的记录;
12、实习人员装订归档的卷宗5本;
13、市律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1-4项材料的规范格式见扬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扬律协〔2012〕8号)文件;第5、6项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第8、9项所涉及卷宗可以计入第12项的要求;第13项材料由考核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供。
第十六条 市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应及时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及时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律协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延长期不超过30日。
市律协提前3日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及其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能到场的,则该实习人员不能参加本次考核。
第十八条 考委会组建面试考核小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参加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与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有上述情形的,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安排申请人进入下一次面试。
第十九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向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了解其实习表现;
(四)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及实习表现情况,面试考核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后,签字确认,并告知该实习人员。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将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将未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名单及时通知该实习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应于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持《面试考核成绩单》到市律协,市律协为其出具《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合格通知书》。
市律协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合格通知书》,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市律协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1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超过1年未满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市律协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市律协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理由通知被考核人员及其所在律师所。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复核原则上采取检查实习考核工作程序和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市律协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核合格意见。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停止其在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上述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扬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流程》
2.《扬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标准
和规则》
3.《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表》
4.《面试考核成绩单》
附件1:
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流程
1、实习人员与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同进入面试现场,实习人员应先向面试考核小组组长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实实习人员身份;
2、考核小组组长核实实习人员身份后,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3、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个人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实习证号+学习和工作背景+司法考试情况+实习情况+个人性格、爱好等等(2-3分钟)。
4、考核小组根据面试考核范围,结合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进行全方位的互动式问答(10-15分钟);
5、考核小组向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了解情况(2-3分钟);
6、面试考核结束时,由面试考核小组组长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作出简单总结,随后,宣布面试考核结束,实习人员与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退场;
7、实习人员退场后,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考核成绩单经考核小组签字确认后,由律协工作人员于面试当天交给实习人员本人。
注:请各位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注意自己的仪态、仪表等。
附件2:
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和规则
一、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政治素质 |
道德品行 |
执业素养 |
实习表现 |
分值 |
25分 |
25分 |
25分 |
25分 |
考核方法 |
通过审阅实习小结,结合提问相关问题,综合衡量实习律师政治素质 |
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审查;询问实习律师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等 |
实习律师自我介绍和个人展示;观察实习律师的仪态、仪表等;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律师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
与实习指导律师或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沟通了解 |
考核要点 |
考察实习律师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
|
考察实习律师有无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
考察实习律师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
考察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参加情况;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
考核要求 |
拥护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良好;有良好的律师职业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
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提交材料真实 |
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
甄别真假实习情况;实习期间表现良好 |
二、评分规则
面试考核小组三名成员分别打分,汇总平均得出各项得分及总分,三名成员的平均评分达60分以上,且各项得分平均评分达15分以上,实习人员即为通过面试考核。
附件3:
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表
实习人员姓名: 实习证号:
考核 项目 |
政治素养 |
道德品行 |
执业素养 |
实习表现 |
分值 |
25分 |
25分 |
25分 |
25分 |
评分 |
|
|
|
|
总分 |
|
考核评分人:
附件4:
面试考核成绩单
实习人员姓名: 实习证号:
面试考核成绩:
评语:
考核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