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溺亡引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日期:2017-08-29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1581日下午1300,仪征市公安局矿区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青山镇龙山水库有人游泳,不幸溺亡,速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该溺亡男子名叫俞某,现年59岁,家住青山镇官山村,为仪征市天马机械厂职工。事发经过大致是这样的:81日上午1030分,青山镇官山村村民刘某骑摩托车将死者俞某带到青山镇官山村好友陈某兵家喝酒。酒后于1230分左右,刘某、俞某不顾陈某兵劝阻自行骑摩托车回家,考虑到两人中午喝了酒不安全,陈某兵遂骑电动车在后跟着。行至龙山水库时,俞某执意下水游泳,后于1245分左右溺亡。

二、调解经过及结果

当天下午530分左右,死者家属一行15人将俞某尸体抬到青山镇矿区派出所大门口,请求派出所出面主持公道,并要求刘某及陈某兵进行经济赔偿。经当事人申请及派出所邀请,青山镇司法所和调委会介入调解。82日上午830分,由司法所牵头召开由司法所、调委会、派出所、死者家属以及刘某、陈某兵参加的协调会。经过近4个小时的耐心沟通和协商,刘某、陈某兵和死者家属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刘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5万元,陈某兵赔偿1.5万元,事件得到了成功解决。

三、调解思路及技巧

1、调查研判。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与派出所沟通了解事件经过,理清脉络思路。同时对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进行了调查,得知死者俞某和刘某、陈某兵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且平时关系要好,俞某、刘某跟公司老板还存在亲戚关系,这为之后调解引入中间人提供了条件。

2、当面交锋与个别疏导相结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调解策略,既有双方面对面的交流,同时也结合单独谈话疏导,使得调解得以顺利平稳进行。

3、冷却降温法。事件刚发生时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调解员冷静分析事态情况,未着急进入调解程序,只做好开导劝慰工作,待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之后适时提出于第二天开展调解,这一做法使得调解程序开始阶段较为顺利。

4、扶正祛邪法、逆向求助法。调解刚开始,陈某兵及家属态度异常坚决,认为吃饭并非自己邀请,是对方主动上门,而且己方对骑摩托车回家及游泳行为都进行过劝阻,应该不承担责任,不同意赔偿。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及时向陈某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告之如果对方起诉他可能承担何种责任,使陈某兵及其家属转变了思想认识。

5、换位思考法。调解过程中,家属方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由刘某、陈某兵各承担10%的责任,每人需赔偿近10万元人民币。经过前期的调查,这一赔偿数字均超出了两人的承受能力。据了解,当事人双方为同事且是至交好友,互相对对方的家庭状况都有一定的了解,所以调解员采取了换位思考法,请死者家属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根据自身的条件提出赔偿数字,进一步缩小差距,为调解的继续提供了可能。

6、亲友疏导法。经过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最终赔偿数字停留在了5万元,双方仍然达不成一致,调解一度面临失败。此时,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由派出所出面请出天马公司老板刘某某出面协调,在情感攻势面前双方间的隔阂得以破冰,最终达成一致,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本案中,俞某与刘某、陈某兵共同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游泳溺亡。俞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己游泳不慎,但刘某和陈某兵因为事发前和俞某共同饮酒,也与俞某酒后的行为产生了联系。根据近年的司法判例,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喝酒,在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提醒、照顾的义务。虽然俞某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当饮酒过量时,其失去了应有的理智并且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因此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时,陪酒人刘某、陈某兵有义务提醒俞某,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其继续喝酒,在俞某过量饮酒后还应采取必要的照顾措施,避免产生不应发生的后果。本案中刘某、陈某兵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放任饮酒过量的俞某下水游泳,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据此应对俞某的死亡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