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堆放石子,行人受伤谁来赔

日期:2017-08-29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15420日,蔬菜村李某雇人拉来一卡车石子用于建房砌墙。因为去李某家的胡同比较窄,卡车进不去,所以,李某就让司机将石子卸在了胡同外的街道上,李某未能及时将石子运进院子里,也未在石子堆两侧的街道上设置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前方有障碍物的标志物。22日晚6点左右,邻村的村民王某从厂下班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当王某行至李某家堆在街道上的石子附近时,恰逢对面一辆汽车迎面驶来,王某在躲避汽车的过程中,被李某堆放在门口的石子滑倒,造成王某左臂挫伤、上嘴唇磕烂(缝了24针)。24日清晨,李某买了一些营养品到王某家看望了王某,并安慰王某安心养病,还表示,等王某的伤看好后,治疗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515日,王某伤愈后拿着总额近3000元人民币的医药费单据找李某商量医药费如何分担的问题,但李某却突然说王某422日晚上是酒后驾驶摩托车,责任应该自负,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费用。王某听后非常气愤,引发矛盾,双方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王、李两家的纠纷后,先后几次前往蔬菜村对王、李两家的纠纷进行调解,村调解委员会给予积极配合协助。

调解员首先分别找到两位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1)李某和王某对422日晚,王某骑摩托车在李某家堆放在街道上的石子处摔倒,致使王某摔伤的事实没有异议;(2)李某和王某两家过去没有什么纠纷,(3)李某家现在正在翻建房屋,家里经济比较紧张;(4)李某担心王某会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5)李某怀疑王某出事那天晚上是酒后驾驶摩托车;(6)王某家经济条件较好,提出赔偿要求是想说明张某家在这次事件中是负有责任的,自己并不是无理取闹的,所以并不是特别在意赔偿数额的多少。

鉴于王某、李某两人对422日晚6点以前王某是否饮酒的叙述不一致,调解员根据李、王两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事发当晚送王某去医院的司机秦某、村干部吴某、现场目击者蔡某做了调查,得知:422日,王某确实没有饮酒,但当晚送王某去医院的村干部吴某饮了大量的啤酒,造成当时的现场酒味很大,使得当时路过的部分村民误以为王某是酒后驾驶。

针对以上调查结果,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经协商制定了如下调解方案:第一阶段先单独找两位当事人谈话:(1)先单独找李某,向他澄清422日事发当晚王某没有饮酒的事实;(2)向李某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使李某认识到其在街道上堆放石子的行为是违法的,对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3)调解员单独找王某谈话,指出其无证驾驶摩托车也是违法行为,指出王某也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4)调解员向王某介绍李某家的经济状况,劝说王某体谅李某的难处,让王某多承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王某、李某都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错误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在第一阶段进展顺利的前提下,调解员适时开展了第二阶段的调解工作:把两位当事人请到调解室进行当面调解。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李某和王某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一次性付给王某1500元人民币;二、王某看病的剩余费用由自己承担。最后,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李某当场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三、调解思路及技巧

这是一起在街道上堆放物品给行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纠纷,其复杂性在于受害人王某本身也具有过错。事故发生之初,李某主动看望了王某,赔偿态度较好,在王某伤愈后向李某索赔时,李某不知因何原因又突然转变了态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几次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这更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之所以最终通过镇、村两级调解员的共同调解,纠纷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原因在于,调解员做到了以下两点:第一,深入调查,全面掌握纠纷情况。调解员在调查当中,首先了解到六个方面的情况,不仅包括发生纠纷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想法等与纠纷直接关联的事实,还包括双方过去的关系、经济状况等间接相关因素,调查工作做到了全面、细致。进而,调解员又抓住关键问题,对于王某在摔伤当晚是否是酒后驾车,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获得了证人的一致证言,证实王某于事发当晚并非酒后驾车。这为调解员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二,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开展思想工作。本案中,调解员针对纠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恰当的调解方案,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比较尖锐,已经过数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先分别进行谈话,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再进行正面调解。调解员向李某进行法制宣传,指出,虽然王某无证驾驶是违法的,但李某依法也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单独与王某谈话时,明确指出其无证驾驶是违法的,也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责任,并劝说王某体谅李某经济上的难处。这样,在单独谈话中,解开了当事人各自思想上的疙瘩,有效避免了双方的正面冲突,使他们能够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认识到各自的过错,从而自愿接受调解建议。

四、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因在街道上堆放物品引发行人摔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l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2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街道上堆放石子,且没有设置提醒、警示的标识,对王某摔伤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给予伤者一定的赔偿。同时,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遁安全法》第19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自己的摔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综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做了公正、公平的调解,圆满地化解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