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受理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3、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和纪律,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5、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统计、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学习例会制度

1、调委会每季度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2、调委会应通过以会代训、观摩学习、案例讨论等多种方法和途径提高调解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对疑难复杂纠纷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制定具体的调处方案。

(三)纠纷登记制度

1、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调委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均应进行登记。

2、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纠纷简要情况,并由登记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

3、登记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四)重大纠纷快报制度

1、发现重大纠纷应快速上报。

2、重大纠纷快报范围: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热点纠纷;

(2)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

(3)可能激化的重点纠纷;

(4)因民间纠纷就花酿成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

3、重大纠纷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五)回访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结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结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期间进行回访。

2、回访时要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等。

3、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纠正。

(六)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 根据需要设立各种统计簿册,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2 调委会各种统计簿册、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账。

3、调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人们调解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和保密等工作。

4、民间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在调解事务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整理装订人民调解业务卷宗,一事一卷。

5、人民调解业务卷宗内容包括: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调解申请书;(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5)与当事人谈话笔录;(6)调查笔录;(7)证据材料;(8)调解笔录;(9)人民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11)其他材料。

6、人民调解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