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助职工恢复劳动关系

日期:2015-08-26 浏览次数:

 

李某,男性,本科文化,既往身体健康。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无精神病家族史。2012年11月1日被鉴定人李某从单位辞职,后不久因精神异常于2013月7日30日至2013月12日03日被送住某精神病医院诊治,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4年1月21日因疑李某辞职行为处于精神病发病期,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本所对李某有无精神疾病及辞职时是否属于精神病发病期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2014年1月21日我所三位鉴定人员通过仔细阅读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材料,并根据材料中反映李某在2012年10月左右就开始在扬州念四新村附近转,并有不正常行为,如:抢摊上的包子,眼神中有点恍惚,不像正常人,老是坐在同一个地方,一言不发,痴痴呆呆的……,他正常都穿同样的衣服,没有看他换过其他式样衣服,后来发现他状态越来越严重了,特别是今年元月份,夜里直接就睡在沃尔玛楼下的肯德基,后来,他就睡到外面小广场去了;同时对李某的母亲也进行了相关调查,其母反映:李某去年9月份回家那天跟我说:单位领导叫他到家后用家里座机电话给领导回个电话,当时我准备用手机要打这个号码,李某又不让我打,晚上在他三舅家,在谈话中,他三舅说李某精神有病吧,怎么感觉说话不怎么靠谱,回扬州后,去找心理医生看看,看看有没有什么毛病,回家后他跟我说话的时候,要我不要大声说话,他说小声点,怕别人听见等。

根据以上等相关材料及鉴定检查我们认为:1.被鉴定人男,34岁,本科文化,既往身体健康,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往,孤僻,没有好朋友;2.从卷宗材料可以佐证:被鉴定人2012年10月份开始就有行为异常,在外流浪,抢别人的包子,不讲卫生等表现,并有多人的证明材料,曾两次被送救助站,从其母反映中可见被鉴定人在10月初回家时也出现不正常行为等;3.2013年7月30送住扬州五台山医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一直服药,据其母亲介绍目前身体尚未恢复如前,表现发呆、话少、被动等;4.检查见神清,被动接触,反应迟钝,思维贫乏,意志减退,对自己所作所为说不出所以然,情感平淡,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参照CCMD-3诊断标准,临床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5.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呈缓慢起病逐渐加重的过程,疾病早期症状不明显,非专业人员很难察觉,被鉴定人在无任何原因之下提出辞职,辞职前就有材料证明其有行为异常的表现存在,且辞职举动让人费解,非正常人所为,辞职后病情日益加重,以致最后住院治疗,以上分析可见,被鉴定人写辞职报告时已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初期;6.鉴定意见:①、精神分裂症②、写辞职报告时为发病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