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8-05 浏览次数:

 

司法部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司法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总体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各地对报名人员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作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认定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要按照规定严格掌握报名条件,不

得自行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通和解释。2015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3.根据通知要求,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4.各地应认真审查报名人员的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凡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需要报名人员承诺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本通知规定,确定并及时公告本辖区具体报名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办理时间和地点,一并向社会公告。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布考试公告应当同时将电子版(或者传真件)发送司法部网站,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司法部网站电子邮箱:sfks@moj.gov.cn;传真号:010-84772595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电子邮箱:sfb_ksc@163.com;传真号:010-65153234。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持护照报名的,报名时应当承诺本人护照合法有效,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需提供护照申请地或签发地有关部门证明。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五)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收取的考试费要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缴纳中央财政部分应按规定及时上缴。

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根据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要求交纳考试费。

(六)报名审查

网上报名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审查照片;网上交费截止后,应当按照报考要求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及报名信息须在规定时限内报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七)准考证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月4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于24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4日晚20时至9月28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四)考试实施的组织管理

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重申以下要求:

1. 加强试卷接收、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启用、答卷返送和监考、督考、保密检查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规章、规则、规定及工作要求执行,杜绝试卷漏送错送现象,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不出差错。

试卷运送时,运送工具为汽车的,接收试卷的省(区、市)应安排警车至本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在城市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接送试卷车辆;运送工具为火车的,接收试卷的省(区、市)应安排警车至站台接收,确保第一现场试卷清点无误,安全接收。

2. 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专门培训,强化对安全保密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重点培训,切实提高考试管理队伍责任意识、管理能力。

3. 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有关规定,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必须同时出具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严肃考场纪律,场内监考人员应当逐个认真核对应试人员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考场桌贴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要加大针对试卷保管、考点考场违纪等组织管理环节的执法执纪监管,强化技术手段,有效防范和坚决打击高科技、有组织违纪作弊行为。

4. 加强考试信息和数据管理,对内部文件、工作资料、应试人员信息和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和披露。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于2016年7月31日前,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事宜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考试。

香港、澳门考区举行考试的具体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有关机构承办。

现就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事宜作出以下安排: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须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1.身份条件信息。(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相关信息。(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相关信息。(3)香港、澳门居民身份公证文本相关信息。(4)不能填报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相关信息的,应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香港或澳门考试承办机构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2.学历条件信息。香港、澳门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认证编号;正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须填报认证材料受理时间。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香港、澳门考区不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补报。

1.选择在香港、澳门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由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核验相关信息。根据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办理缴费和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事宜。

2.选择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有关报考事项。有关事宜,可以查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考试地点

在内地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确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五、台湾居民报名考试事宜

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考试事宜作出以下安排:

(一)报名条件

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应当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1.身份条件信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没有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填报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相关信息。

报名受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学历条件信息。台湾居民持大陆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名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认证编号;正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须填报认证材料受理时间。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台湾居民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1.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办理相关报考事项。

2.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的规定办理缴费和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事宜。

3.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考区或福建省厦门考区参加考试。

有关事宜,可以查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考试地点

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确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六、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遵守报考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报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

(三)有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司法行政机关可告知应试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并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面临的工作形势和任务,按照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树立底线思维,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密意识。健全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各项规章制度,严密组织实施,规范工作程序,强化保密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考卷安全、考场安全、考试安全、人员安全,确保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平稳安全顺利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实行司法厅(局)长负责制,强化属地管理。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以及设有考区、考点的地(市、州、盟)司法局(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直接抓,制定年度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完善考试各项工作预案,及时解决当地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严格政策规定。要认真学习理解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严格政策执行,严密工作程序,严防失泄密发生。要继续执行好“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政策。

(三)提高执行能力。要按照考试全程网络化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考务流程,细化管理规定,强化沟通协调,落实工作保障,切实提高执行能力。

(四)坚持服务考生。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细化考务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切实提高服务考生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管理有效、服务到位。

(五)周密组织实施。要科学设置考区、考点、考场,妥善安排试卷接送保管工作,周密部署巡考、督考、监考工作,细化各环节工作要求。要严格考务工作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对违纪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要严格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从源头和各个工作环节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和保密、监察、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有效维护考试秩序。

(六)强化舆情监管。进一步强化与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的预警、研判和引导工作,制定细化舆情应对预案,明确舆情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密切关注网上信息和社会动态,发现涉及司法考试涉密信息,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妥善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七)严格保密管理。根据国家保密局通知精神和有关要求,严密安全保密工作预案,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对司法考试命题现场、印刷场所、评卷现场、押运全程、试卷保密室、试卷考场启封、备用卷管理等涉密工作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控管理。严密工作程序,严格履行试卷、答卷(答题卡)交接、签收手续,做到试卷流转过程中双岗或多岗监督,确保监督到位。积极配合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保密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八)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抓好司法考试公告发布、网上报名、考试实施、成绩发布等重要工作环节的宣传工作,有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制度政策介绍、规则办法解答等方面的工作,继续开展“守规矩、倡诚信、反作弊”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考试环境。积极开展对司法考试工作先进典型、事迹和案例的宣传报道

(九)严格请示报告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情况及时请示,如实上报。执行政策规定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要书面专报。要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密切关注考试实施情况和社会反映。

(十)切实加强监督。明确工作规范,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操作流程和工作程序,严格规章执行和制度落实,有效防范违纪现象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社会影响、不利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坚决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确保考试实施万无一失。

附件:1.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2.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报表

司 法 部

2015年 6月2


附件1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全国共1409个)

  1.北京市(无)

  2.天津市(无)

  3.河北省 (48个)

  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承德县、平泉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青龙县、大名县、魏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赤城县、崇礼县、滦平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涿鹿县赵家蓬区)

  4.山西省 (56个)

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五台县、繁峙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岚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汾西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娄烦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平陆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方山县、中阳县、阳曲县、沁县、沁源县、陵川县、榆社县、昔阳县、万荣县、闻喜县、新绛县、垣曲县、夏县、古县、浮山县、乡宁县、文水县、交城县、柳林县、交口县、离石区、平鲁区

  

5.内蒙古自治区 (全区共101个)

6.辽宁省 (10个)

  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宁市

  7.吉林省 (11个)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靖宇县、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8.黑龙江省 (21个)

  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林甸县、克东县、拜泉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9.上海市(无)

  10.江苏省(无)

  11.浙江省 (1个)

  景宁畲族自治县

  12.安徽省 (27个)

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利辛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颍东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裕安区、舒城县、石台县、金安区(六安市)、怀远县、定远县、太和县、涡阳县、郎溪县、界首市

  13.福建省(无)

  14.江西省 (41个)

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区、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修水县、吉安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德安县、都昌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安福县、万载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资溪县、弋阳县、万年县、乐平市

  15.山东省(无)

  16.河南省 (55个)

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新蔡县、兰考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潢川县、宜阳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社旗县、桐柏县、睢县、虞城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杞县、通许县、叶县、郏县、内黄县、原阳县、南乐县、濮阳县、舞阳县、夏邑县、罗山县、息县、扶沟县、鹿邑县、正阳县、泌阳县、汝南县

  17.湖北省 (35个)

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孝昌县、大悟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远安县、兴山县、南漳县、监利县、浠水县、崇阳县、通山县

  18.湖南省 (52个)

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安化县、平江县、新田县、江华县、衡山县、祁东县、澧县、南县、永兴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双峰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

  19.广东省 (3个)

  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区共109个)

  21.海南省(10个)

  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五指山市、三亚市、东方市

  22.重庆市 (20个)

  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丰都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黔江区、武隆县、万州区、开县、潼南区、梁平县、垫江县、忠县、南川区、涪陵区

  23.四川省(全省共181个)

  

24.贵州省 (全省共88个)

  

  25.云南省(全省共129个)

26.西藏自治区(全区共73个)

27.陕西省 (88个)

  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周至县、太白县、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横山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旬邑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定边县、蓝田县、户县、高陵县、凤翔县、岐山县、眉县、凤县、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彬县、武功县、华县、潼关县、大荔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黄龙县、黄陵县、神木县、府谷县、靖边县、陈仓区、华阴市、临渭区、榆阳区

28.甘肃省 (全省共86 个)

  

29.青海省 (全省共43个)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共22个)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共99个)

  

附件2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序号

  

周 期

     

1

6月上旬

下发考试工作通知、发布考试公告

2

6月10日

各省(区、市)报考区报表、设置报名点

3

6月16日-7月5

20

网上报名

4

7月10日

完成报名有关工作

5

7月6日-7月15

10

各省(区、市)复审报名材料

6

7月31日

各省(区、市)编排准考证

7

8月5日

各省(区、市)生成并上报试卷封装表;   

部考试中心汇总提交印厂

8

8月10日9月16日

38

试卷印刷、试卷运抵各省(区、市)

9

8月20日之前

各省(区、市)将试卷接收时间、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部考试中心

10

9月4日-9月18

15

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11

9月19日、20日

2

举行考试

12

9月21日-9月28

8

公布试题、参考答案,进行答案异议

13

9月21日-9月24

4

各省(区、市)返送试卷至评卷地

14

924-11月2

40

评卷

15

11月20日前后

公布考试成绩、公布合格线、开始受理

分数核查申请

16

12月10日前后

完成分数核查工作,下发核查后的成绩

17

11月24日-12月31

38

受理和审核资格申请材料

18

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10日

10

各地报送资格证书呈报表

19

2016年1月至2月

60

审核、制作、发放资格证书


附件3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报表

                   省(区、市)                              

序号

拟设考区的地(市)

考区涵盖的地(市)

考生人数

               制表人:                     签报人:                      上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