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网上申请服务平台服务协议
第一条  网上申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是法律援助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网上申请的工作平台。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服务,是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在提供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案件审理机关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以及案件所需的仲裁费、鉴定费、执行费、调阅证据费用、保全和担保费用等须由受援人自己承担。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司法救助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第三条  请您在申请法律援助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了解《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了解网上公示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第四条  在网上申请的过程中,您需要上传以下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图片(JPEG格式,每张图片在2M以内);
(二)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点击下载)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证件、证明,或者符合免予经济状况审查条件的有关证明。(JPEG格式,每张图片在2M以内)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JPEG格式,每张图片在2M以内)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案情和提交证明、证据材料,必须明确所委托的请求事项或目的,表明委托权限。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您应当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后,即为受理申请,将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到申请人。审查过程中,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并有义务接受审查人员的询问、核查。请务必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或及时垂询审查结果。
第七条  如果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成功,一般需要您亲自携带身份证明和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领取到法律援助中心领取《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如果您由于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前来,可以委托他人携带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和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领取,但需要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点击下载)并由申请人签名。
第八条  如您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援助决定或者对不予援助决定有异议的,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司法局提出,司法局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对收到司法局书面答复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在申请委托的案件、事项办理过程中,您有义务协助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对法律援助律师为办案需要的善意提示及意见,应认真考虑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重大变化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在受援人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不应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三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本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或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或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本平台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及网上留言,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六条  涉及具体案件的服务事项请使用真实身份,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以便我们与您联系和沟通。
第十七条  本平台因维护、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请另行通过其他方式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也可拨打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专线咨询。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点击“我接受”按钮,即表明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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